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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 守护绿水青山(南昌日报 5月25日)

日期: 2023-05-25 15:48:29 文章点击数: 稿源:湾里党群工作部

——写在新修订的《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施行之际

  2004年1月13日,梅岭风景名胜区经国务院批准,成为第五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两年后,《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颁布,从立法层面提速升级景区管理和环境保护。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使立法更符合时代发展,2022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并在今年3月31日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新《条例》自5月正式施行,将为我市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修订缘起——管理体制运行不畅、属地责任界定模糊、保护措施仍需细化

  作为我市唯一一部规范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规,原《条例》的出台,为涉及梅岭的自然资源管护、管理体制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梅岭风景名胜区包含了原湾里区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大部分区域和新建区、安义县、南昌经开区的部分区域。在2006年,经省编办批准,我市设立了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与原湾里区政府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员。

  着眼于城市长远发展,2020年,我市撤销湾里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新建区。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湾里管理局,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代管原湾里区镇、街道、管理处事项。

  梅岭山脉整体面积300余平方公里,湾里管理局仅管辖147平方公里,原《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各属地的管理职责并未明确,各县区、开发区内的风景名胜区缺乏统一的管理。这种“一山多治、治理不一”的管理格局,导致景区存在资源分割、景区品质有别、道路交通不畅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梅岭风景名胜区的整体保护和利用,原《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面对这种情况,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以立法护航梅岭风景名胜区健康发展迫在眉睫,这也是地方立法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现实需要。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对梅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规划、保护、利用、管理以及监督、协作和法律责任适用等方面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使梅岭风景名胜区做到“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修订亮点——建立市级协调机制、提升协同共治效能、坚守底线合理利用

  修订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借鉴参考外省市成功经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湾里管理局作为当前的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时还承接了原湾里区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梅岭风景名胜区涉及各属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均多次提出“改变资源分割、发展分力、交通分断的现状”“推动政策共享、区域互通、景区联动”等立法建议。

  最终,《条例》从市人民政府、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属地政府三个维度对梅岭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明确,对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梅岭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梅岭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熊成介绍,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梅岭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梅岭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对梅岭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品牌推广、科普教育宣传活动等职责。属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接受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为推动梅岭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条例》专门新设了“监督和协作”一章,要求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通过协调机制,加强与新建区、安义县、南昌经开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梅岭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条例》旨在推动运用数字技术加强对梅岭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提升治理水平和效能。”熊成说,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等信息系统平台,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构建精准感知、智慧管控的协同治理体系。

  为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条例》还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梅岭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梅岭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为将最严格的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条例》完善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内容,确定了景区的保护原则,规定梅岭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保护。同时,详细列举了十项具体的禁止行为,并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对梅岭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和其他活动,设定了严格的审核程序。

  针对风景名胜资源的合理利用,《条例》对景区地名规范、标志标牌设置、垃圾收集清运、公共服务提供、游览规模控制、机动车辆安排、交通管理措施、安全隐患排查、突发事件应对、游客疏导分流、名胜资源有偿使用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发展方向——保持原有自然风貌、体现南昌独有特色、打响梅岭生态品牌

  如何在坚守生态红线的基础上,让“绿水青山”在洪城大地上生长出“金山银山”,《条例》对此作出了探索与规定。

  “关于发展定位,我们是要建设以洪崖丹井、狮子峰、神龙潭、紫阳宫、洗药湖等人文自然资源为载体,彰显宗教、音乐、民俗文化等内涵,城市休闲和人文自然景观兼具的风景名胜区。”熊成告诉记者,《条例》要求风景区内的自然生态景观利用,应当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开展符合本地特色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且对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

  在日常维护管理上,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梅岭风景名胜区公共服务平台,确定合理的游览接待规模。在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需要控制游客数量时,采取提前预约、错峰限流等措施保障景区安全和交通畅通。

  在应急保障和处置上,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组织排查安全隐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结合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灭火、安全管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者工程建设等需要,决定临时性关闭景区,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疏导、分流工作。

  在规范市场经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经营项目,应当由管理机构依法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各自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依托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并在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强行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绿水青山,美美与共,全民共享。

  新《条例》的实施,将助推梅岭这一明珠在新时代焕发更加夺目的光彩。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带头学习条例、宣传贯彻条例,不断完善公众参与,为南昌实现绿色发展汇聚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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