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强政务阳光透明,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全面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关系全局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发展计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社会公众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提出,相关会议确定人选。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社会公众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安排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在湾里管理局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