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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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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湾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湾里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局社会安全稳定办负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配合局社会安全稳定办做好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起草单位的有关机构应当参与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局社会安全稳定办也可以参加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管理局办公室在提交管理局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决策草案和相关资料送交局社会安全稳定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局社会安全稳定办主要从下列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方案涉及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方案的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七条  局社会安全稳定办应当自登记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八条  局社会安全稳定办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起草单位办理,起草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九条  局社会安全稳定办向管理局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局社会安全稳定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条  市局社会安全稳定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管理局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管理局审议。

第十一条  湾里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局社会安全稳定办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各镇(街、处)、管理局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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