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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管理局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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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湾里管理局政务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局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进行信息公开的镇(街、处)、局职能部门和驻局有关单位等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局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网站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管理及局政务网站、局政务新媒体的管理等工作;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含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和市委办公室名义、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各级各类文件的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新闻单位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网站转载。

(二)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须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名称、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五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明确一名信息发布联络员,承担本单位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公众信件回复等工作。

第六条  所有需要发布的政务信息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一)各单位信息工作人员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校对,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同时加强后台账号密码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二)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负责二级审核校对,对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三级审核校对,主要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再次审查和校对。当遇到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必须向局办公室保密部门或党群工作部网信部门报告或请示后方可签发。

(四)局办公室应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各单位信息公开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严重错误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将信息撤回。

第十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重要舆情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应上报局办和党群工作部审核并经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对在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及时报送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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