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问答

日期: 2022-12-13 16:08:01 文章点击数: 稿源:

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国务院及部门围绕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出台了一系列取消、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文件。那如何更好的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工作,进一步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呢?为此,围绕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义、审批程序两方面展开此次的政策问答。

问: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常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各类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栏目所填金额应包含该单位收取的信息处理费。

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答:在审批管理方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均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在收费项目审批方面

中央单位,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中央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若申请的收费项目属于重要收费项目,则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中央单位指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

重要收费项目包含:(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收费;(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公共事业类收费;(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收费。

省级及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重要收费项目,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地方重要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批,省级政府在审批之前应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属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收费,应通过本系统或行业的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在收费标准审批方面

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除上述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因此,省级以下单位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申请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等,但需根据相应审批程序和流程,由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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