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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管理局2023年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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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管理局2023年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标准

政策依据

一、教育部门

中央立项

1.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省级示范幼儿园600元/月/.生,市级示范幼儿园500元/月/.生,普通幼儿园400元/月/.生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赣教发〔2018〕12号,洪行审字[2020]110号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1.学费:(1)一般普通高中:乡镇及农村200-240元/年;县城300-360元/年;设区市所在地城市400-540元/年(2)重点普通高中:600-800元/(3)特色高中:比照省重点高中标准。                                                                           2.住宿费:普通宿舍: 240元/年;公寓式宿舍:440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赣教计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2003〕167号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1.学费:职业中专850元/年,职业高530元/年; 2.住宿费:普通宿舍400元/年;公寓式宿舍:600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赣价行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1997〕90号,赣教计字〔2000〕117号,赣府厅发〔2000〕49号

二、公安部门

中央立项

4.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①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外国人一年内居留许可 400元/人;一年(含)至三年内居留许可 800元/人;三年(含)至五年(含)居留许可 1000元/人;居留许可变更 200元/人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441号

②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500元/人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赣财综〔2004〕59号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费

缴入中央国库

300元/证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赣财非税〔2018〕2号

④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100元/证

公通字〔1996〕89号

⑤旅行证

缴入地方国库

50元/证

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20元/证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一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15元/证;

多次有效出入境通行证:80元/证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80元/证;

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

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

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赣财综〔2004〕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成人350元/人,儿童230元/人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赣财税【2020】33号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00元/证

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9】1133号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8元/证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80元/证;

多次签注:80元/件;

签注、加注、延期:15元/项次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①居民户口簿

缴入地方国库

5.00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

②户口迁移证件

缴入地方国库

6.00元/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迁移证、准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20.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40.00元/证;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10.00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赣发收费字〔2006〕98号,赣财综字〔2006〕1号,赣财非税〔2018〕4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汽车反光号牌/不反光号牌:100元/80元。

挂车反光号牌/不反光号牌:50元/3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不反光号牌:40元/25元。

摩托车反光号牌/不反光号牌:70元/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①号牌(含临时)

缴入地方国库

汽车反光号牌/不反光号牌:100元/80元。

挂车反光号牌/不反光号牌:50元/3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不反光号牌:40元/25元。

摩托车反光号牌/不反光号牌:70元/50元。

临时号牌5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缴入地方国库

1元

③号牌架

缴入地方国库

铝质10元,铁质5元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机动车行驶证:10元

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

机动车驾驶证: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临时入境号牌:5元

临时入境行驶证:10元

临时机动车驾驶证: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5.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外国人签证零次、一次签证:160元/件;

二次签证:235元/件;

半年(含)多次签证:425元/件;

一年(含)至五年(含)多次签证:635元/件;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赣价费字〔1994〕048号,赣计收费字〔2003〕337号

6.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200元/份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

三、民政部门

中央立项

7.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遗体接运费470元/具,遗体冷藏费42元/天.具,遗体火化费366元/具,骨灰存放费138元/格.年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230号,洪行审投资[2019]207号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立项

8.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答辩费

缴入地方国库

1.评审费:评审人数100人以上的高级职称按230元/人,评审人数100人以下的高级职称按280元/人,中级职称按125元/人标准缴纳。

2.答辩费:副高级职称(破格)按100元/人标准缴纳。

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9.技校(含高级技校、技师学院)招生录取费、学费、住宿费

缴入地方国库

招生录取费:60元/人;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定,无统一标准。

赣价费字〔2001〕72号,赣财综字〔2000〕38号,赣计收费字〔2002〕329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发改收费〔2018〕545号

10.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

缴入地方国库

32元/张

赣财综〔2012〕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470号

五、自然资源部门

中央立项

11.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2.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13.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住宅类首次登记80元/件;

非住宅类首次登记550元/件;

非住宅类转移登记550元/件;

住宅类抵押登记80元/件;

非住宅类抵押登记550元/件;

工本费10元/件;

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或登记证明的80元/件;

住宅类转移登记80元/件;

更正登记、变更登记 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14.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水田30万元/亩,旱地20万元/亩,其他农用地15万元/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量基准价旱地5万元/亩,旱改水5万元/亩,水田10万元/亩,产能价1万元/每亩每百公斤。依据:赣府厅发〔2019〕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

15.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生活用水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95元征收,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均按实际用水量每吨1.4元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洪发改收费字[2018]1号

1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沥青路面:410元/㎡,水泥砼路面:340元/㎡,彩色人行道板:210元/㎡,广场砖人行道板:430元/㎡,普通人行道板:108元/㎡,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64元/㎡,土质人行道:45元/㎡,路沿石:96元/m,¢500以下下水道:1152元/m,¢600-800下水道:1456元/m,¢1000-1500下水道:3136元/m,单位排水管网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500mm以下8000元/处,¢600-800mm15000元/处,¢1000mm30000元/处,¢1200-1500mm50000元/处,方(圆)形检查井:4249元/座,雨水井:859元/座,不锈钢扶手栏杆(柱):545元/m,砼扶手栏杆(柱):321元/m,汉白玉等石材护栏:3320元/m,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2000元/㎡,在人行天桥上搭木结构便桥:1500元/㎡,改造人行道:80元/㎡,改造石材路面769元/㎡,改造石材人行道550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七、水利部门

中央立项

17.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从2013年开始,分三年将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0.1元/立方米、0.2元/立方米,具体征收标准及执行时间见附件1。

对定额以内的水量部分,按实际使用量收费。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含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 超出计划或定额20%以上、不足50%(含5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18.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一元;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他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其中2%用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支出)。2.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建厂(房)、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在河道采砂的按《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执行)等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破坏地貌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烧砖、烧瓦按其破坏地貌程度来收取防治费,为便于计算按其产量每万块砖交纳10元,每万块瓦交纳5元。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见附件2)。对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倾倒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2元。2022年10月20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标准和范围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财税【2020】58号,赣税发【2020】199号

八、林业和草原部门

中央立项

19.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1.乔木林、竹林、苗圃地10元/平方米;2.灌木林、疏林、未成林造林地6元/平方米;3.宜林地3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九、卫生健康部门

中央立项

20.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18元/剂(二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价管【2021】1号

21.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500元/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3050号,赣财非税〔2016〕10号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800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6000元/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综〔2008〕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2312号,赣财非税〔2016〕10号

22.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6元/剂(二类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4号

省级立项

23.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单检16元/人次、混检3.5元/人次

赣财税〔2021〕35号、赣医保字〔2022〕16号

十、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

2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6%*1600元/米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十一、法  院

中央立项

25.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十二、老干部局

省级立项

26.老年大学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民族舞班64课时,280元/年;

时装、瑜伽、声乐、水兵舞、形体舞、太极拳、太极剑、葫芦丝、柔力球、古典舞、广场舞班及肚皮舞班32课时,150元/年;

电子琴班16课时,200元/4个月;

电吹管班16课时,100元/4个月。

赣财综字[1997]109号, 赣价行字[1997]58号,赣财税【2020】4号

备注:一些收费项目标准较多,只表列部分标准,如有误差,以实际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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