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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转作风 优环境”人社政策专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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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造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营商服务环境,提升人社系统服务效能,湾里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按照局2021“转作风 优环境”活动年实践方案,针对群众咨询较多的热点问题推出人社政策系列问答专栏,让更多的服务对象知晓人社政策。

问题一:王阿姨是南昌湾里人,退休后在北京长期居住给女儿带孩子,是否可以办理异地就医?

回答:可以。目前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主要覆盖四类人群: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也就是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迁入户籍的人员。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4、异地转诊人员,因当地医疗机构诊断不了或者可以诊断,但是治疗水平有限,需要到外省就医的患者。另外,为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这两类人也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王阿姨这种随子女在大城市长期居住的老年人属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可以办理异地就医的手续。

问题二:王阿姨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该怎么办?

回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理程序很简单:

一是办理备案。要告知参保地医保部门自己因何原因、要去异地何处看病。如果王阿姨回了湾里,她可以携带社保卡到本人参保地的医保中心办理,按照规定填写提交《南昌市医疗保险异地备案表》,即可直接办理备案。如果王阿姨在外地,可通过使用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或拨打人社办医保待遇股电话83769771,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给参保地医保中心,就可以完成备案手续。

二是持卡就医,王阿姨在完成备案手续后,只要携带社保卡就可以在北京开通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了。

问题三:单位用支付现金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吗?

回答: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以支付现金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不可取。

问题四:试用期内单位需要给员工交社保吗?

回答: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只要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在试用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问题五:主动辞职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回答:一般来说,主动辞职是不能申领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主动辞职不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题六: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了怎么办?

回答: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程序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全部工资。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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