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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管理局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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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局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南昌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海绵办〔2023〕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湾里管理局行政区域建设用地范围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和理念,从而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系统谋划、蓝绿融合、蓄排统筹、水城共融、人水和谐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在适应气候变化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和“韧性”。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等文件,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章 责任单位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工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里分局、景区与城乡建设办公室、景区与城乡管理办公室、农业农村与林业办公室、湾里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各镇、处、街办负责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在项目建议书(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等相关要求。指导各镇、处、街办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第八条  财政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同局级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统筹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海绵城市的建设和运行运维,做好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里分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技术要求等内容;并负责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要求。指导和监督项目规划建设方案,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建设目标及技术指标要求,合理划定蓝线、绿线,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进一步细化和优化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等有关要求。

第十条 景区与城乡建设办公室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等工作,编制起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依照职责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  景区与城乡管理办公室依照职能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技术指标等要求纳入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纳入湾里管理局本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立项申报、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与林业办公室负责指导河道、堤防、水库、湖泊、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等水利基建项目中应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负责指导水利工程中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监管、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蓝线规划管理工作等。

第十三条 湾里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接市生态环境局在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节监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技术指标等要求;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办负责城市降雨、土壤湿度等气象要素的监测与分析,开展城市内涝风险预警与效益评估,协助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镇、街办、洗药湖管理处根据本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划内城镇建设项目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镇、街办、洗药湖管理处及上述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引导,利用多种方式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知识,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深入人心,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和获得感。

第三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多规合一 ”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城市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统筹谋划、系统考虑。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里分局在批复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等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标原则上不得降低,确因规划、地质等客观条件影响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将相关情况报有关部门,在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可以进行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调整。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中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初步设计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并明确相应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海绵城市管控目标和技术指标、工程措施及规模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里分局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组织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的审查。规划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开展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的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影响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重审,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海绵城市相关验收技术导则,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质量监督管理范围。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写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章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景区与城乡管理办公室和各镇、处、街办、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人或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维护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景区与城乡管理办公室可因地制宜制订管理局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细则。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海绵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鼓励采取市场化模式、信息化手段进行运维。

第二十七条  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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