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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管理局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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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及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精准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推动数字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湾里管理局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湾里管理局依法注册并在湾里管理局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和数字要素驱动业)的企业。

二、扶持办法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鼓励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我局落户,对在我局经营满一年且该年度营业收入达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落户奖励对上述落户企业不超过员工总数10%的高管在湾里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地方贡献部分的7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

2.设立企业上台阶奖,自2023年起,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等榜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3.对首次升规入统并纳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成长型企业首次转为规上企业的每户奖励10万元,新投产(开业)入统企业每户奖励15万元。

4.年度纳税金额在100万元-400万元(不含)人民币(下同)的,每年给予10元/㎡/月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300㎡),实际租金低于10元/㎡/月的,按实际发生数予以补贴;年度纳税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15元/㎡/月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600㎡),实际租金低于15元/㎡/月的,按实际发生数予以补贴。租金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企业先行缴纳,具体金额及面积以企业与办公场地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补贴期为三年,一年一补。

5.对在我局辖区内的新增数字经济企业,前3年按当年对局级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4一5年按当年对局级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二)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6.实施“以才奖才”政策,按照数字经济企业已有市级高层次人才数赋予企业自主举荐人才名额,对纳入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的举荐人才当年度享受所属地高层次人才申租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及义务教育子女入学安置政策。对新认定的有国家资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年实训的大学生达到30人以上并吸纳1/3以上实训大学生就业)的实训基地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保障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将以5G基站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同步保障电力、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推动数据中心、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支持大中型数据中心和边缘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改造,对改造后电源使用效率(PUE值)不高于1.3的,PUE值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云服务占比达到15%以上,服务上云企业数超过300家的大中型数据中心,按照每个在用物理机架1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企业创新增效

8.对当年获评“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国家大数据重点产品(解决方案)”“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试点示范项目”等国家级优秀项目(方案)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对当年获评江西省“大数据示范项目(解决方案)”“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示范项目”等省级优秀试点示范项目(方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9.支持存量企业对原有设备实施数字化改造升级。一年内累计完成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

10.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能力提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管理贯标按照证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0万元;证书升级按差额奖励,对实施分级评估前(或未实施分级认证)首次获证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获得江西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等省级试点示范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示范类项目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示范类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参与数字经济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建设,支持企业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围绕数字经济产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12.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关键领域和环节,鼓励我局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或者联合体在人工智能、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等数字经济领域开展应用场景创新攻关,对年度新获批的省级数字技术应用场景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数字经济规上企业在湾里管理局辖区内举办展会、论坛、赛事等数字经济相关活动,在报湾里管理局审核认定后根据活动规模给予相应奖励:举办全球性活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举办全国性活动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举办全省性活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其承办活动的实际花费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对应的奖励金额)。

(四)支持数字设施运营

14.支持数据中心运营企业与供电企业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对新增投入使用机柜数超500个的市场化运营数据中心,经认定后对新增部分全年平均用电单价超过0.5元/千瓦部分给予补助,每个数据中心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降低数据中心运营成本。

(五)其他

15.对特别重大的数字经济项目或企业入驻我局的,经湾里管理局研究同意,采取扶持力度不低于全省其他县区的方式,通过“一企一策”量身定制招商政策,予以重点支持。

三、附则

1.享受上述我局扶持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必须承诺企业相关奖励所涉及业务需在湾里管理局依法纳税且至少15年内不迁离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如确需迁离的,必须退还全部奖励和补贴。

2.积极协助企业享受国家、省、市级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市、局两级层面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不进行重复奖励。享受 “一企一策”政策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不再享受本扶持办法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本办法由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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