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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管理局促进电商直播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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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局电商直播产业发展环境,推动电商新经济、新业态创新发展,打造业态丰富、人才聚集、创新驱动的电商直播产业生态,助力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发展,推动湾里高质量发展,打造强劲新引擎,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湾里电商直播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依法注册并在湾里管理局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从事电商直播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及开展电商直播活动的企业以及本办法中明确支持的其他对象。

二、扶持办法

(一)鼓励电子商务领域招大引强

1.支持引进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对符合《南昌市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标准》,在园区落户并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引进网红经纪公司(以下称“MCN”)。对入驻园区的,为湾里企业直播业务培育网红达人及策划的网红经纪公司,上一年度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一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商直播领域做大做强

3.对入驻园区的MCN机构新独家签约电商主播。MCN机构上一年度新独家签约3名(含)以上主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且每名主播上一年度年带货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每名主播上一年度年带货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4.对入驻园区的MCN机构培育电商直播账号。MCN机构上一年度培育电商直播账号,单个账号单个平台活跃粉丝数量达到100万,500万,1000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升级按差额部分补足,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对入驻园区的MCN机构培育电商主播。MCN机构上一年度培育主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每新增一名带货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主播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给予每家总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

6.对园区内企业采用直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直播纳税销售额达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对园区内企业采用直播方式销售湾里本土产品,直播纳税销售额达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同时销售“自有品牌产品”与“湾里本土产品”的不重复奖励。

7.对入驻园区的电商直播企业。年度直播纳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10元/㎡/月、12元/㎡/月、15元/㎡/月租金补贴,面积累计分别不超过100㎡、200㎡、300㎡。实际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低于租金补贴的,按实际发生数予以补贴。租金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企业先行缴纳,具体金额及面积以企业与办公场地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补贴期为三年,一年一补。

8.支持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园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以上市级电商示范企业每两年一评,第二年针对上一年已获得市级电商示范企业荣誉的单位进行复评。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的奖励资金,次年复评通过的,再拨付剩余50%奖励资金。对已获市级称号的,再新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照“标准就高”的原则,奖励资金按新获得的最高级别认定的标准补足。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或省级商务部门)、市级颁发荣誉的电商直播企业,在获得上级奖补资金基础上加计20%奖励。

9.对园区内的电商直播企业,全年推介湾里直播和宣传短视频累计视频点击量不低于1亿人次,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单次直播视频点击量不低于500万人次,给予5万元奖励;单次直播视频点击量不低于1千万人次,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升级按差额部分补足,单个企业全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0.实施“以才奖才”政策,按照园区内电商直播企业已有市级高层次人才数赋予企业自主举荐人才名额,对纳入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的举荐人才当年度享受所属地高层次人才申租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及义务教育子女入学安置政策。

11.对园区的电商直播企业,成功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奖励10万元。

12.对园区内引进的电商直播企业高管在湾里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的70%给予奖励,扶持期限五年。

(三)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和进社区活动

13.鼓励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对在我局上一年度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农村电子商务项目或上一年度农村电商站点(农村快递服务网点)数不少于10个的运营企业,按照项目上一年度实际支出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局上一年度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农村电子商务项目或上一年度农村电商站点(农村快递服务网点)数不少于20个的运营企业,按照项目上一年度实际支出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鼓励发展电子商务进社区。对在我局构建线上线下互动融合的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为10个以上的社区提供网络购物、生活代缴费、电子结算和取送货等服务,上一年度登记使用人数不少于3000人,上一年度网络销售额不少于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年网络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为20个以上的社区提供网络购物、生活代缴费、电子结算和取送货等服务,上一年度登记使用人数不少于5000人,上一年度网络销售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网络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电商快递协同发展

15.加快建设快递末端公共服务中心。对上一年度新增不少于5个、或上一年度存量改造不少于25个快递末端公共服务中心,且都保持稳定运营的寄递企业,按上一年度每新增一个奖励1万元、每改造一个奖励2000元,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新增不少于10个、或上一年度存量改造不少于50个快递末端公共服务中心,且都保持稳定运营的寄递企业,按上一年度每新增一个奖励1.5万元、每改造一个奖励3000元,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6.推进智能快件箱建设。对寄递企业自主投放的智能快件箱,上一年度新增智能快件箱100组及以上,且保持稳定运营的,给予500元/组的奖励,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新增智能快件箱200组及以上,且保持稳定运营的,给予800元/组的奖励,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组”的界定1—5列箱体为1组,6—10列箱体为2组,11—15列箱体为3组,16列及以上箱体为4组)。

17.培育快递服务电子商务示范项目。对于服务我局农业、制造业及电子商务等企业的寄递企业,按照国家邮政局“邮政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上一年度年快递寄出量不少于300万件的,按0.01元/件给予奖励,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年快递寄出量不少于500万件的,按0.015元/件给予奖励,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其他

18.对入驻我局的重大电商项目或企业,经湾里管理局研究同意,采取扶持力度不低于全省其他县区的方式,通过“一企一策”量身定制招商政策,予以重点支持。

、附则

1.享受上述我局扶持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必须承诺企业相关奖励所涉及业务需在湾里管理局依法纳税且至少5年内不迁离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如确需迁离的,必须退还全部奖励和补贴。

2.积极协助企业享受国家、省、市级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市、局两级层面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不进行重复奖励。享受 “一企一策”的重大电商项目或企业,不再享受本扶持办法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本政策中相关术语释义:

“电商直播企业”是指通过网络的直播平台或直播软件来销售商品的企业或服务、运营相关产业链的企业。

“MCN机构”是指创作、运营和推广视频、直播、图文等网络内容的机构。

“活跃粉丝数量”指企业兑现奖励前一周内,登录、转发、评论过的粉丝数量。

5.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6.本办法由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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