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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管理局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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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依据

为指导和规范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  害卫生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  害,保障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版)》《江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 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湾里管理局自然灾害卫生 应急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全局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本

预案所指的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

灾害、森林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

急处置工作,按照《南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

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1.4   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

重大 (I  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IV  ) 四I   级、Ⅱ级、Ⅲ级、IV级响应分别由国  家、省、市、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支援。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

1.4.1        I    级响应

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I级响应后,局卫生健康办按照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在湾里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非灾害辖区的医疗卫生单位要服从局卫生健康办的指挥调度,对灾害辖区给予必要的卫生应急支持。


1.4.2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卫生健康委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由省卫生健康委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响应启动后,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1.4.3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启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省卫生健康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1.4.4               IV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局卫生健康办启动IV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湾里管理局启IV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湾里管理局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局卫生健康办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 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和湾里管理局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局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局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自然灾害发生后,局卫生健康办在湾里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卫生健康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局卫生健康办分管领导担任,分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机关有关股室负责人组成。属地各医疗卫生单位参照局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局现场指挥部成立各属地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2)根据受灾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如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卫生防疫组、督导组、物资保障组、爱国卫生组、信息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具体负责救灾工作的落实。


(3)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  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联络组或联络员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4)调用非灾区医疗卫生资源,包括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与专用医疗器械与设备,保障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2                现场指挥部

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卫生应急

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派出专家指导工作。负责建立信息报送与交流分析机制;提出救灾防病各项卫生应急措施和处置建议;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常态情况下,局卫生健康办疾病预防控制股(卫生应急办)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股(卫生应急办)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局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

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指导开展伤情、病情、疫情及灾区环境卫生学评估,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2.4               督导组

依法对灾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进行卫生监管,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 置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局疾控中心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局卫生健康办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5.1            医疗机构

负责灾区伤病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各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5.2        局疾控中心

局疾控中心负责灾区和灾民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应急健康教育需求的快速评估、健康教育干预计划和方案的制定,确定健康教育策略、


内容和方法,负责救灾防病健康教育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传播材料制作、下发,以及对灾区健康教育监测评价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局卫生健康办接到湾里管理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局社会事务办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 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辖区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进行评估。

局卫生健康办按照湾里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  时调整响应级别。超过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支援。

3.2               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局卫生健康办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湾里管理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救灾防病信息均应及时报告。


灾害发生后,局卫生健康办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造成居民健 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 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 需求意见。局疾控中心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 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局卫生健康办和有关部门参考。

3.3               急处置

3.3.1                  医疗救援

灾害发生后,局卫生健康办及时指派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援,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辖区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局景城建设办、局财政办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运送至外地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3.3.2           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方式报告。

3.3.3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局疾控中心要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工作。

3.3.4                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管,加强灾区 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的饮用水卫生工作,按照规定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处置,防止食源性疾病、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3.3.5                环境卫生处理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3.3.6            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的风险沟通工作。

3.3.7                心理援助

局卫生健康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湾里管理局领导下,协调局教体办、局社会事务办、局党群工作部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3.3.8            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本辖区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3.3.9                  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局卫生健康办要及


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3.3.10                健康教育与新闻宣传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应急救灾防病健康教育与宣传工作方案,建立健康教育传播材料资源库。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做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开展灾区救灾防病健康教育与宣传工作,引导灾区公众采纳预防疾病和保护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提高个人和群体预防保健的能力。

3.3.11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局卫生健康办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3.4               善后处理

3.4.1                 总结与评估

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局卫生健康办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局卫生健康办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3.4.2                 责任与奖励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

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晋升职称、晋级中要予以优先安排。

3.4.3                 恢复重建

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湾里管理局灾后恢复重建整体 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防疫、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3.4.4                 抚恤和补助

局卫生健康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协调局财政办、局社会事务办、局人社办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


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    保障措施

4.1               组织保障

4.1.1  建立协调机制

局卫生健康办在湾里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局应 急办、局农林办、局社会事务办、湾里市场监督局、湾里生态环境局、局景城建设办、湾里供电公司、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局经 发办、局财政办、局党群工作部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 商、联动措施等协调机制。

4.1.2                开展风险评估

局卫生健康办在要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4.2                卫生应急队伍保障

4.2.1                组建与管理


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 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

局卫生健康办从局级卫生应急队伍中调派专业队伍或队员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4.2.2                培训与演练

局卫生健康办按照“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 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演练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演练合并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结束后应进 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4.3               经费保障

局卫生健康办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4.4               物资保障

局卫生健康办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

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辖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5               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4.6               交通运输保障

局卫生健康办和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 工作交通工具,要与承担的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自然灾害事件 发生后,局卫生健康办要主动协调局景城建设办、市公安局湾里 分局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 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4.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局卫生健康办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根据市级统一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5    预案管理

局卫生健康办负责制定《湾里管理局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

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类别,制订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各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6    

6.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湾里管理局卫生健康办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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