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优惠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起征点标准及适用条件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上述起征点标准。
四、享受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符合条件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栏次,即可享受优惠。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五、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四十一号 )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10号 )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4号 )
六、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前往就近办税服务厅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