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持有本地户籍的困难群众。主要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民政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复员老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医疗救助结算方式实行网上同步结算为主、手工结算为辅。
二、同步结算
结算程序:就诊前,符合条件的对象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低保证(或五保证、社会福利证、医疗优待证)和社保卡入院治疗,就诊后凭社保卡进行费用结算。民政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结算凭证(出院小结、用药清单、结算单等),经审核后,按月向财政部门申拨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三、手工结算
1.提供证明材料:
(1)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需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医疗单据或加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
(2)“两类人员”需提供县级人社部门对其身份认定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医疗单据或加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
(3)因急诊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对象需提供医疗机构急诊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医疗单据或加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
(4)获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的患者需提供转诊手续、异地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医疗单据或加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
2.结算程序: 就诊(出院)后,上述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要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医疗保障审批。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救助资金发放台帐(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的台帐(清单)将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所在乡镇(街道)的对公账号,由乡镇(街道)打入救助对象“一卡通”或银行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