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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湾里管理局“企业安静日”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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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湾里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湾里管理局“企业安静日”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及监督管理行为,营造“零干扰”经营氛围,树立“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服务理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进行制定。

三、执行范围

《办法》所称企业,为全局区域内“工业企业”;《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在管理局内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组织。

四、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每月1日至20日为湾里管理局“企业安静日”。在此期间,除特殊情形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活动。同时,明确了需进入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的五种特殊情形: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需要进行执法专项检查的;二是局级及以上党(工)委、政府及其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三是处理投诉举报需要进行的执法检查;四是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要求,上级职能部门指定时限内 需要完成的核查、复查、检查事项;五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的执法检查。

《办法》明确了在“企业安静日”期间确需进入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应当遵守的三项程序。一是入企现场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填写《审批表》,并按照规上工业企业或规下工业企业类别进行报批和备案。二是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审批表》所列内容进行检查。三是行政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备案表》,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月及上一个月的《审批表》和《备案表》汇总报局营商办。

《办法》规定,入企执法检查部门应按四项原则开展执法检查。一是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二是入企执法检查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并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时间安排、实施检查的机构等。三是除重点领域或者特殊情况外,行政执法机关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已检查合格的事项进行重复行政执法检查。四是对能够实现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手段进行非现场监管的,非必要不再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办法》还对入企现场执法检查有异议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企业可以向局营商办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局营商办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情况。此外,还明确了将全局各行政执法机关执行“企业安静日”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五、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我局严格控制并切实减少涉企检查,让企业心无旁骛抓好生产经营,进一步规范全局入企执法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提供有力支撑,对于湾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咨询服务机构:湾里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服务联系人:邓书欣
      咨询服务电话:0791-83763337
      咨询服务地址: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岭秀湖街1号8楼82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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