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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管理局“企业安静日”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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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及监督管理行为,营造“零干扰”经营氛围,树立“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服务理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全局区域内“工业企业”。

第三条  每月1日至20日为本局“企业安静日”。在此期间,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特殊原因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开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检查活动。

第四条  “企业安静日”期间确需进入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入企现场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填写《“企业安静日”入企现场执法检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在赣政通平台进行审批。其中,对规上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提前2个工作日报局营商办备案;对规下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单位自行审批,并提前2个工作日报局营商办备案即可。因紧急情况或需保密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报批及备案手续的,可先按合法程序检查,但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将入企检查情况报局营商办备案;

(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表》所列内容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

(三)行政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填写《“企业安静日”入企现场执法检查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月及上一个月的《审批表》和《备案表》汇总报局营商办。实施联合入企现场执法检查的,由牵头机关负责报批及备案。

第五条  入企执法检查部门均须遵守“企业安静日”制度,有下列情形确需进入企业现场执法检查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单位负责人审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需要进行执法专项检查的;

(二)局级及以上党(工)委、政府及其部门部署的执法检查;

(三)处理投诉举报需要进行的执法检查;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要求,上级职能部门指定时限内 需要完成的核查、复查、检查事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  入企执法检查部门应按照下列原则开展执法检查:

(一)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执法检查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入企执法检查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并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时间安排、实施检查的机构等。同一行政执法机关不同内设部门在相近时段对同一企业分别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三)除重点领域或者特殊情况外,行政执法机关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已检查合格的事项进行重复行政执法检查;

(四)对能够实现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手段进行非现场监管的,非必要不再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  “企业安静日”期间,各部门不得以日常调研、指导工作等名义进入企业变相开展行政检查活动。

第八条  企业对入企现场执法检查有异议的,可以向局营商办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局营商办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  局营商办应当加强对入企现场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参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员报请局纪工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将各行政执法机关执行“企业安静日”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在管理局内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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